本文来源:《人民政协报》
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是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件大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上大会审议”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与众不同。
立法法修正草案反复强调宪法在立法各个阶段的重要性,这是坚持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在总则部分,修正草案增加了“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强调了立法活动中宪法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地位,由此真正落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表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既是制定法的依据,也是立法执行和审查的准据。如果将立法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都应当体现出宪法精神。在立法法本次修正中,明确了法律起草、审议过程以及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要求。如在提出和修改法律案时,应该说明其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当法律案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是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时,在法律案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除了对“重要的不同意见”进行说明外,也需要对其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予以阐明。也就是说,立法法修改后,是否符合宪法要求将成为未来法案审议的重要内容。
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也是本次修正的一大亮点。修正草案完善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备案审查机构的主动审查与专项审查制度,还建立健全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此前在备案审查中,以“不得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为审查标准;在本次修改中,是否“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也被纳入审查内容之中,这将使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对于不断推进、提升我国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有重要意义。
立法法修正草案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此次修法还特别总结了2015年以来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在立法各个阶段,都要保障人民参与、实现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立什么法?怎么立法?立法如何与执法、司法、守法衔接?这些都不能离开“人民”这个关键词。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应当持续完善基层民主机制、扩大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外,还应对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使立法决策能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需要,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立法首先要做加法。“民本”思想是传统中国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次修法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增加了一项——“基层治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中共二十大报告系统阐述了“社会治理体系”的内涵。从“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体现了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转变:管理主体是一元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是多元扁平化的,是一个人民性、包容性、融合性很强的概念,更强调政府的温度和人民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前景广阔、但立法经验还有待积累的领域,未来还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探索。
立法也要做减法。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一个政权建立之初社会关系往往较为简单,“约法三章”即可。但发展到今天,多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历史遗留的法律法规却还未被完全清理,由此可能导致守法者无所适从、不法者上下其手,影响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法建立常态化的审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让人民有明确的法律预期、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