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丛林法则”和“公地悲剧”,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增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管治,在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加周延法律保障的同时,促进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实现信息之为信息的本质。《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客体、效力、行使条件、救济手段,从而形成了以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获取权、异议更正权、拒绝权、删除权等为权能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化;权能;体系化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5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